四川省公共就業服務標準
前 言
黨的十八大提出實施就業優先戰略,推動實現更高質量就業,并且把政府鼓勵創業納入新時期就業方針,要求健全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體系。為規范全省公共就業服務行為,推進公共就業服務均等化、規范化、精細化、信息化,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在總結我省各地實踐和借鑒其他省市經驗的基礎上,擬定了《四川省公共就業服務標準(試行)》。
《四川省公共就業服務標準(試行)》作為全省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管理服務的規范指引,對公共就業服務項目的工作內容、服務對象、工作依據、工作流程、工作時限和績效評估等進行了梳理和規范,涵蓋了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就業失業登記、創業服務、失業保險經辦等內容,涉及27個服務項目?!端拇ㄊ」簿蜆I服務標準(試行)》所列項目由全省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各地要嚴格執行并在工作實踐中探索、創新,省局將對標準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評估。
通過全省公共就業服務系統的共同努力,逐步實現全省公共就業服務制度統一、服務項目統一、服務流程統一、服務標準統一,著力打造公共就業服務品牌,為服務對象提供更高質量的公共就業服務,提高群眾滿意度,推動我省公共就業服務事業邁上新臺階。
目錄
第一部分 服務制度
一、微笑服務制度
二、日常服務制度
三、首問負責制度
四、限時辦結制度
五、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二部分 服務項目
一、咨詢服務
二、信息發布
三、職業素質測評服務
四、應聘指導
五、單位用人指導
六、招聘服務
七、求職服務
八、現場招聘服務
九、就業困難人員管理服務
十、公益性崗位管理
十一、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領
十二、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領
十三、職業介紹補貼申領
十四、就業登記
十五、失業登記
十六、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
十七、個體經營稅收政策人員認定
十八、企業吸納稅收政策認定
十九、零就業家庭幫扶
二十、創業服務
二十一、小額擔保貸款服務
二十二、創業培訓
二十三、就業技能培訓
二十四、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
二十五、申領發放失業保險待遇
二十六、高校畢業生見習基地認定
二十七、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服務
第三部分 主要表格
第一部分 服務制度
一、 微笑服務制度
工作人員以真誠的態度提供服務,使服務對象在接受服務過程中心情輕松、愉快。
一、服務對象前來辦事時,工作人員應笑臉相迎,說話語氣柔和、親切,用語文明。提倡使用普通話。
二、對待服務對象要做到:難事易事同樣認真,生人熟人同樣熱情,城鄉群眾同樣尊重,忙時閑時同樣耐心,來早來晚同樣接待。
三、接待服務對象要做到:問一聲好、讓一個座,來有迎聲、問有答聲、去有送聲、事有回聲。
四、辦理事務時要做到:行動快一點,做事勤一點,效率高一點,效果好一點。
五、接交服務對象資料時要做到:雙手接送,輕拿輕放。
六、遇到服務對象刁難時要做到:心態平和,耐心解釋,不慍不火,不發生沖突。
二、日常服務制度
通過對服務形象進行規范,樹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勤政為民的良好形象。
一、儀容儀表
1、工作人員應著裝得體、佩戴工作牌上崗。
2、工作人員站立時,挺胸收腹,兩手自然下垂;落座時,要保持上身正直;行走時,姿態端莊自然。
3、工作人員在給人指引方向時,要把手臂伸直,手指自然并攏,手掌向上,上身稍前傾,以肘關節為軸,指向目標。
二、工作紀律
1、工作人員應按時到崗,不遲到、不早退。
2、工作時間應保證室內安靜,不得大聲喧嘩。
3、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崗、串崗、聚堆聊天。
4、工作時間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5、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與服務對象發生爭執。
三、服務環境
1、辦公、服務場所保持清潔,做到無灰塵、無紙屑。
2、服務窗口辦公桌面不得放置與工作無關的物品。
3、辦公、服務場所的辦公設施要擺放規范,辦公用品、文件資料要整齊劃一。
4、服務場所墻面應保持美觀、整潔。
5、服務場所內禁止吸煙。
四、服務公示
1、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建立服務公示制度,公示制度應遵循依法、公正、公開、公平原則。
2、公共就業服務主要公示以下內容:
⑴工作人員姓名、職責、崗位、照片等;
⑵服務項目;
⑶工作流程、工作標準、所需材料、政策依據、辦理時限等;
⑷咨詢電話、監督電話等。
3、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服務場所通過設置公示欄、公示墻或印制宣傳資料等形式,向社會公示。
三、首問負責制度
第一位接受詢問的工作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
一、首問責任人應履行以下責任:
1、對屬于首問責任人承辦范圍內的事項,要依據有關法規政策和規章制度,解答服務對象的咨詢,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對不符合規定或不能辦理的,要做好解釋工作。
2、對屬本單位服務事項但非首問責任人承辦的,應將服務對象引領至相應承辦部門,或告知承辦部門的聯系人、聯系電話和辦公地點。
3、對非本單位服務事項的工作,要做好解釋說明。
二、首問責任人應言行文明,態度和藹,禁止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歸我管”等語言敷衍塞責,簡單生硬地回絕服務對象。
四、限時辦結制度
對前來辦理公共就業服務事項,承辦單位或承辦人應在規定或承諾的時限內辦結或者予以答復。
一、本《標準》對辦理事項有明確時限規定的,承辦單位的辦結時限必須少于規定的時限。對辦理事項沒有規定辦理時限的,應根據具體情況,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則,由承辦單位確定辦結時限。
二、承辦單位應做好承辦事項的登記。其中,需多部門共同辦理的事項,應明確事務辦理牽頭部門,由牽頭部門具體負責相關部門之間銜接工作,確保按時辦結;相關部門在共同辦理事項時,還應做好事務辦理資料的交接工作,并做好交接登記手續。
三、限時辦結的時限以工作日計算,開始之日不計算在辦理時限內。符合條件的,其辦理時限從收到申請的次日起計算;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其辦理時限從行政管理相對人補正材料的次日起計算。相關部門(單位)之間的辦理時限,從交接登記的次日起計算。
四、申請事項不需要進行審批或者確認登記的,或者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應及時告知服務對象。
五、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辦結需要延期的,應提出延期申請,經主管領導同意后,向服務對象說明原因,達成諒解。
六、因承辦單位自身責任,超過規定諾時限未能辦結的,屬超時辦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視為超時辦結:
1、無正當理由對服務對象的申請不予受理;
2、不按規定給服務對象答復;
3、超過規定辦結時限才提出延期申請;
4、在規定時限內,未將辦理結果告知或交付服務對象。
五、一次性告知制度
服務對象來辦理業務范圍內事項的,承辦人應當一次性告知手續、程序、所需材料及受理時限和不予辦理的理由。
一、對服務對象要求辦理的事項,承辦人應當場審核其有關手續和材料,對即時辦理的事項要即時辦理;行政相對人因手續、材料不完備,或未按規定程序、受理時限辦理而不予受理的,承辦人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辦的手續、材料及辦事程序、受理時限;對不符合規定、無法辦理的事項,應告知其法律法規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釋工作。
二、對服務對象所辦理涉及多個部門的,或相關手續、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不明確等特殊情況,承辦人應及時幫助其咨詢了解或請示報告,并將結果告知當事人,不能一推了之。承辦人一次性告知時可采取口頭告知形式,對要求以書面形式告知的,承辦人應當以函或其他書面形式告知。
三、服務對象根據一次性告知提供所需材料的,承辦人要根據限時辦結制度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第二部分 服務項目
一、咨詢服務
(一)工作內容
提供就業、創業、培訓、失業保險等方面的政策咨詢、業務咨詢和引導服務,解釋、解答相關問題。
(二)服務對象
城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三)工作依據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
(四)工作流程
1.縣以上(含)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以下簡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縣以下街道(鄉鎮)、社區(村)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站)(以下簡稱“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的工作人員,接待并詢問服務對象咨詢的政策、業務問題,引導服務對象到相關窗口或科室。
對服務對象詢問或辦理的事項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應告知所詢問事項的主管部門。
2.受理咨詢的工作人員負責做好咨詢記錄,對所咨詢內容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給予解答,現場無法解答或需請示研究的,應通過電話、電子郵件或信函等方式予以事后答復。
3.受理咨詢的工作人員將咨詢對象的有關信息、咨詢內容和辦理結果等,錄入四川省公共就業服務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
(五)工作時限
一般咨詢服務現場完成;需事后答復的不超過3個工作日。
(六)績效評估
服務及時,答復明確,服務對象滿意度高,全部納入信息系統管理。
二、信息發布
(一)工作內容
收集、整理、審核并向社會發布求職和招聘、職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創業項目、職業供求分析以及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等信息。
(二)服務對象
城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三)工作依據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
(四)工作流程
1.信息收集。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按工作職責收集公共就業服務相關信息,核實后錄入信息系統。
2.信息處理。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信息和需求信息、創業項目信息等進行整理、分類;公共職業介紹服務機構對招聘求職信息進行整理、分類;市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人力資源市場職業供求情況進行分析并形成報告。
3.信息發布。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通過公共招聘網、短信、顯示屏、信息欄及時向社會實時發布求職和招聘信息、職業技能培訓信息、創業培訓信息、創業項目信息。
市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通過媒體、公共招聘網向社會發布人力資源市場職業供求分析和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
4.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按“誰發布誰管理”的原則,定期清理所發布的信息,確保信息的有效性。
(五)工作時限
求職和招聘信息、職業技能培訓信息、創業培訓信息、創業項目信息實時發布;人力資源市場職業供求分析和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按季發布。
(六)績效評估
信息發布及時;信息真實有效;全部納入信息系統管理。
三、職業素質測評服務
(一)工作內容
運用標準化的職業測評工具,結合直接觀察、交談等方法,對個體職業素質進行甄別和選拔,幫助服務對象做出合理的職業定位和選擇。
(二)服務對象
有測評需求的城鄉勞動者。
(三)工作依據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
(四)工作流程
1.公共職業介紹服務機構根據勞動者意愿,電話預約或面談預約測試時間;
2.選擇人機對話或紙筆回答,結合觀察、交談等形式,對測評對象進行測試;根據測試情況,形成測評報告,提供職業指導;
3.將測評對象及測評的有關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對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在證件的“接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情況”欄目中予以記錄。
(五)工作時限
在勞動者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六)績效評估
測評結果對勞動者擇業有幫助;測評對象滿意度高;納入信息系統管理。
四、應聘指導
(一)工作內容
根據求職者的專業技能、工作經驗和求職意向等條件,對其應聘崗位提供建設性的指導意見。
(二)服務對象
各類求職者。
(三)工作依據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
(四)工作流程
1.公共職業介紹服務機構、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的工作人員與求職者進行交流,了解其基本情況和在擇業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對就業困難人員建立應聘指導服務檔案;
2.根據需要,對求職者選擇心理測驗項目進行測驗;結合測驗的背景資料,對測驗結果進行科學分析;有針對性地確定指導方案。采取“一對一”指導和“沙龍式”指導方式,幫助求職者其了解自身特征、緩解求職壓力、調節心理矛盾。
3.指導求職者準備求職資料,進行面試形象、面試禮儀及面試技巧輔導,對應聘過程中注意事項提出建議。
4.跟蹤反饋指導效果,對應聘失敗人員進行心理輔導,提供職業選擇建議,進一步協助解決實際遇到的求職問題;
5.將指導對象及應聘指導的有關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對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在證件的“接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情況”欄目中予以記錄。
(五)工作時限
即時服務,直至求職者就業。
(六)績效評估
應聘指導對求職者擇業有幫助;指導對象滿意度高;納入信息系統管理。
五、單位用人指導
(一)工作內容
根據用人單位的用人需求,指導用人單位了解日常招聘的基本程序和內容,規范招聘行為,轉變用人觀念,提高招聘成功率。
(二)服務對象
各類用人單位。
(三)工作依據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
(四)工作流程
1.公共職業介紹服務機構加強與用人單位聯系,了解其基本情況、用人需求和遇到的實際問題,建立服務檔案。
2.為用人單位提供政策咨詢、市場供求、工資指導價位等信息服務,重點幫助其確定用人方向、招聘條件、完善人力資源管理。
3.指導用人單位填寫《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合理調整招聘條件、確定工資福利待遇、擬定招聘簡章,推薦適合的招聘方式。
4.跟蹤反饋指導效果,指導用人單位與職工依法確立勞動關系、并及時為職工辦理就業登記。
5.將用人單位及用人指導的有關信息錄入信息系統。
(五)工作時限
實時服務。
(六)績效評估
用人單位滿意度高;納入信息系統管理。
六、招聘服務
(一)工作內容
為在公共職業介紹服務機構招聘人員的用人單位辦理登記手續,發布招聘信息,向其推薦符合條件的求職者。
(二)服務對象
各類用人單位。
(三)工作依據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
《四川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2006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四)工作流程
1. 公共職業介紹服務機構核實用人單位資質,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各類證件、人社部門出具的同意異地招工的證明、工商年檢情況記載、經營范圍與招聘崗位是否相符;招聘單位承辦人員的身份證件、用人單位授權招聘證明等材料。
人力資源派遣公司還需核實《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派遣協議》和派往單位資質證明。
對不符合規定的用人單位,不予提供招聘服務。
2.根據用人單位工作條件、工資福利待遇等情況,指導其對招聘崗位進行準確描述,合理確定工資水平、招聘條件、招收人數以及招聘形式;指導用人單位正確填寫《招聘人員登記表》。即時將信息錄入信息系統。
3.根據招聘單位要求,將招聘信息通過公共招聘網等渠道發布。
4.公共職業介紹服務機構按人職匹配的原則,向用人單位推薦求職者。也可由用人單位持公共職業介紹服務機構核發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公共招聘網選擇求職者。
5.跟蹤掌握用人單位招聘情況,并即時更新信息系統和招聘網的相關信息。
6.對用人單位資質證明、招聘簡章和《招聘人員登記表》等相關材料進行整理歸檔,留底備查。
(五)工作時限
實時服務。
(六)績效評估
滿足用人單位用人需求;用人單位滿意度高;信息系統動態管理。
七、求職服務
(一)工作內容
辦理個人求職信息登記,提供求職指導和崗位介紹服務,幫助求職者實現就業。
(二)服務對象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的城鄉勞動者。
(三)工作依據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
《四川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2006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四)工作流程
1.公共職業介紹服務機構、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了解求職者的基本情況及求職意愿,核實居民身份證,以及相應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學歷證明、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等有效證明。
2.根據求職者自身條件和求職意愿提供信息服務。主要包括就業形勢、供求狀況、就業崗位、職業技能培訓、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等信息,幫助求職者明確擇業方向。
3.指導求職者正確填寫《求職者登記表》,將求職者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并征得求職者同意后在公共招聘網等渠道發布。
4.指導求職者通過查詢觸摸屏、電子顯示屏或登錄公共招聘網,選擇意向崗位;也可由公共職業介紹服務機構、基層就業服務平臺通過信息系統篩選與求職者條件匹配的崗位,向其介紹用人單位的工資福利、待遇等基本情況,推薦指導求職者參加面試。
5.通過信息系統、電話、網絡、短信等渠道,跟蹤掌握求職者求職情況,督促求職者及時反饋就業情況,并即時更新信息系統和招聘網的相關信息。
6.對《求職者登記表》及相關資料進行整理歸檔,留底備查。
(五)工作時限
實時服務。
(六)績效評估
幫助求職者實現就業;求職者滿意度高;信息系統動態管理。
八、現場招聘服務
(一)工作內容
根據人力資源市場供求狀況,利用自有場地或借用、租賃場地,組織用人單位和求職者進行雙方洽談、雙向選擇。
(二)服務對象
用人單位和城鄉勞動者。
(三)工作依據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
《四川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2006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四)工作流程
1.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擬定現場招聘會方案,包括主題、時間、地點、場地、規模、應急預案等,在公共場所舉辦的,應向公安等相關部門申報。
2.發布招聘會信息,收集、審核、整理參加招聘會單位和崗位信息,并錄入信息系統;繪制展位分布圖;驗收招聘會展架、核對展位楣板、海報內容,檢查有關設施及展位安全,落實疏導等各環節。
3.組織用人單位和求職者入場洽談,監管參會單位的招聘行為,保障招聘會有序進行。
4.如發生突發事件,及時上報并啟動應急預案。
5.做好招聘會成果的統計、整理、宣傳等工作。
(五)工作時限
實時服務。
(六)績效評估
招聘會組織有序、運行安全平穩;促進人職匹配;用人單位和求職者滿意度高;錄入信息系統。
九、就業困難人員管理服務
(一)工作內容
進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實行實名制動態管理和服務。
(二)服務對象
已辦理失業登記、難以實現就業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4050”人員、殘疾人員、低收入家庭人員、按城鎮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和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人員。
(三)工作依據
《四川省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辦法(試行)》(川勞社辦<2009>51號)13號文件
(四)辦理流程
1.社區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或未設社區平臺的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接到就業困難人員申請人的申請后,核實申請人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低保證或低收入證明、殘疾證、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失地證明等材料,指導申請人填寫《四川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表》,并將有關情況錄入信息系統。
2.社區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或未設社區平臺的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平臺)要入戶調查了解申請人收入來源等情況,對初審合格的人員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期滿后,對無異議的,簽署核實意見,報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復核。對有異議的,再次核查相關情況,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向本人說明并退回申請及證明材料;經核查確實符合條件的,再次進行公示。將公示情況在信息系統中注明。
3.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收到材料后,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在信息系統中注明復核情況后,報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核。
4.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經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在其《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情況”一欄中蓋章,在就業失業登記中記載,將認定情況錄入信息系統。將登記證返還街道(鄉鎮)、社區發放給就業困難人員本人。
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在信息系統中做好記錄,出具書面意見返還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并將不予認定的理由告知申請人,退回申請材料。
5.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根據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的實際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為其制定幫扶計劃,確定幫扶措施,并與幫扶對象簽訂幫扶協議,明確雙方應履行的義務。
6.執行幫扶計劃,落實就業援助政策,幫助被幫扶對象實現就業。對實現就業確有困難的,通過公益性崗位等措施實行兜底安置。加強后續跟蹤管理服務,對幫扶情況實時錄入信息系統,實行實名制動態管理。
7.對已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出現下列情形的,幫扶責任單位應作退出就業困難人員處理,并在信息系統及就業失業登記證就業援助卡中予以記載:
①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②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③終止就業要求,或經推薦介紹就業3次以上本人不應聘,或在幫扶協議規定期內無法與其取得聯絡的;
④享受就業援助政策期滿的;
⑤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⑥不應當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其他情形。
8.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要逐級上傳本地就業困難人員基本信息及其享受各項就業扶持政策情況,由省就業服務管理局匯總后上傳全國就業信息查詢平臺。
(五)工作時限
按規定執行。
(六)績效評估
錄入信息系統,實現實名制動態管理;簽訂幫扶計劃,實行服務承諾制和跟蹤服務制度;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
十、公益性崗位管理
(一)工作內容
將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推薦給就業困難人員,幫助其在公益性崗位上就業。
(二)服務對象
已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
(三)工作依據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就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12>18號)
《四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加強就業專項資金內控制度建設和基礎管理的通知》(川人社發<2012>21號)
(四)辦理流程
1.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將當地確定的公益性崗位,向社會公布。
2.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受理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就業申請,并及時錄入信息系統。
3.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根據公益性崗位的用人需求和就業困難人員的困難程度、求職意愿,挑選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推薦給用人單位,經就業困難人員和用人單位雙方選擇確定人選。用人單位在確定人選后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錄入信息系統。
4.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要督促用人單位負責加強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及時掌握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上崗及變動情況。
5.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指導用人單位如實填報《四川省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申報審批表》,按規定落實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6.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詳細記載公益性崗位使用情況,并將就業困難人員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情況錄入信息系統,同時記入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享受就業扶持政策情況欄目中。
(五)工作時限
按規定執行。
(六)績效評估
組織推薦就業困難人員到公益性崗位就業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錄入信息系統,實現實名制動態管理。
十一、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領
(一)工作內容
落實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支持就業困難人員通過靈活就業方式實現就業。
(二)服務對象
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
(三)工作依據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12>20號)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加強就業專項資金內控制度建設和基礎管理的通知》(川人社發<2012>21號)
《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川財社<2011>283號)
(四)辦理流程
1.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將當地納入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具體工作種類向社會公布。
2.社區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或未設社區平臺的,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接到本轄區戶籍就業困難人員的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請后,核實申請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社會保險費繳費憑據原件及復印件或社保部門出具的繳費證明、指定開戶銀行儲蓄卡原件及復印件等材料,指導申請人填寫《四川省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報審批表》,并將有關情況錄入信息系統。
3.社區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應對申報情況逐一核查,并在本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內容應包括申報者靈活就業形式、地點、起止時間等基本情況。公示無異議后上報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平臺;
4.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復核后,上報縣級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
5.縣級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審核并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給申請者本人,并將其就業和享受就業扶持政策情況錄入就業信息系統,同時記入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享受就業扶持政策情況欄目中。
6.就業困難人員在異地靈活就業的,應在就業地辦理就業登記,在本人戶籍所在地申領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申報社保補貼時,就業所在地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平臺依據信息系統就業登記內容,出具書面證明,注明申報者的靈活就業具體工作種類、地點、起止時間等基本情況。就業困難人員持證明向本人戶籍所在地社區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提出申請,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按規定程序審核、公示、支付并記錄。
7.對經審核不符合補貼條件的,在信息系統中做好記錄,并將理由告知申請人,退回申請材料。
8.就業地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應定期對轄區內的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含在外地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并在本轄區靈活就業的人員)靈活就業情況進行逐一核查,縣級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每年要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查,對變動情況即時錄入信息系統。
(五)工作時限
按規定執行。
(六)績效評估
按規定準確落實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做到公開、公平、公正。錄入信息系統,實現實名制動態管理。
十二、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領
(一)工作內容
落實社會保險補貼政策,鼓勵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
(二)服務對象
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
(三)工作依據
《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川財社<2011>283號)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加強就業專項資金內控制度建設和基礎管理的通知》(川人社發<2012>21號)
(四)辦理流程
1.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接到本轄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申請后,核實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及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勞動合同等就業證明材料復印件、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費費明細賬(單)、用人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材料,指導用人單位填寫《四川省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報審批表》,并將有關情況錄入信息系統。
2.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要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工作,采取查詢信息系統、實地核查、電話抽查等手段,核實申請資料的真實和完整。
3.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審核完成后出具審核意見,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后,在當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站上公示,同時在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所在場所和街道(鄉鎮)、社區等地點,通過張貼公告等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公示無異議的,按規定提出資金劃撥意見。
4.對不符合補貼條件的,在信息系統中做好記錄,并將理由告知用人單位,退回申請材料。
5.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要及時將補貼或補助資金支付到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并將有關情況錄入就業信息系統,同時記入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享受就業扶持政策情況欄目中。
(五)工作時限
按規定執行。
(六)績效評估
按規定準確落實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做到公開、公平、公正。錄入信息系統。
十三、職業介紹補貼申領
(一)工作內容
落實職業介紹補貼政策,鼓勵職業中介機構為登記失業人員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
(二)服務對象
取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頒發的職業中介許可證并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的職業中介機構。
(三)工作依據
《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川財社發<2011>283號)
《四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加強就業專項資金內控制度建設和基礎管理的通知》(川人社發<2012>21號)
(四)辦理流程
1.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接到本轄區職業中介機構職業介紹補貼申請后,核實經職業介紹中介機構免費就業服務后已實現就業的人員名單(附本人簽名)及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勞動合同等就業證明材料復印件、職業介紹中介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指導申請人填寫《四川省職業介紹補貼申報審批表》,并將有關情況錄入信息系統。
2.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要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工作,采取查詢信息系統、實地核查、電話抽查等手段,核實申請資料的真實和完整。
3.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審核完成后出具審核意見,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后,在當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站上公示,同時在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所在場所和街道(鄉鎮)、社區等地點,通過張貼公告等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公示無異議的,按規定提出資金劃撥意見。
4.對不符合補貼條件的,在信息系統中做好記錄,并將理由告知申請人,退回申請材料。
5.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要及時將補貼或補助資金支付到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并將有關情況錄入就業信息系統,同時記入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享受就業扶持政策情況欄目中。
(五)工作時限
按規定執行。
(六)績效評估
按規定準確落實職業中介機構職業介紹補貼政策,做到公開、公平、公正。錄入信息系統。
十四、就業登記
(一)工作內容
登記已實現就業勞動者的個人基本情況、就業類型、就業時間、以及建立、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等內容。
(二)服務對象
用人單位和從事個體經營的勞動者及其雇工、從事靈活就業的勞動者。
(三)工作依據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就業和失業登記暫行辦法和四川省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11>4號)
(四)辦理流程
1.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受理用人單位和從事個體經營的勞動者及其雇工、從事靈活就業的勞動者的就業登記,并錄入信息系統,同時對用人單位辦理勞動用人備案,并將從事個體經營的勞動者及其雇工、從事靈活就業的勞動者情況記入就業失業登記證就業登記情況欄目中。
2.督促指導用人單位在新招用人員30日內、與勞動者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辦理退休手續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用人備案)手續,審核《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被招用人員相應的居民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指導用人單位填寫《四川省就業失業登記用人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和《四川省就業失業登記用人單位(用人備案)登記表》;督促用人單位在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類型、組織機構發生變更后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3.督促指導從事個體經營的勞動者及其雇工在經營所在地辦理就業登記;靈活就業人員在常住地辦理就業登記;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可在創業地辦理就業登記,填寫《四川省就業失業登記個人就業登記表》。
(五)工作時限
實時辦理。
(六)績效評估
督促用人單位和從事個體經營的勞動者及其雇工、從事靈活就業的勞動者及時登記,錄入信息系統,實現動態管理。
十五、失業登記
(一)工作內容
登記符合條件失業人員的個人基本信息、失業登記時間、失業時間等內容。
(二)服務對象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且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在戶籍地辦理失業登記。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后可在常住地登記。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可在戶籍地或常住地辦理失業登記。
(三)工作依據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就業和失業登記暫行辦法和四川省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11>4號)
(四)辦理流程
1.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受理失業人員的失業登記申請。對初次辦理失業登記需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按辦證程序辦理。對其他人員,指導填寫《四川省就業失業登記失業登記表》并錄入信息系統,并記入就業失業登記證失業登記情況欄目中。
2.對登記失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應作撤銷失業登記,并在信息系統及就業失業登記證中予以記載:
①被用人單位錄用(聘用)的;
②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的;
③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的;
④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⑤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⑥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⑦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⑧終止就業要求或無正當理由三次以上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
⑨未按規定與公共服務機構聯系的;
⑩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五)工作時限
實時辦理。
(六)績效評估
為失業人員及時登記,錄入信息系統,實現動態管理。
十六、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
(一)工作內容
為符合條件的勞動者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記載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狀況、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業服務、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等情況;換發、補發、注銷、年檢就業失業登記證。
(二)服務對象
進行就業登記的個體經營者及其雇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進行失業登記的城鎮失業人員和離校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已進行就業登記并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辦理了失業登記的;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勞動者;符合享受相關稅收政策的勞動者。
(三)工作依據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就業和失業登記暫行辦法和四川省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11>4號)
(四)辦理流程
1.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在辦理就業失業登記時,對按規定應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向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申請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
2.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后,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登記證,由發證機構或受理登記機構(平臺)發放給勞動者本人。
3.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在辦理業務時,應將相關情況及時錄入信息系統,并在登記證上進行標注。
4.登記證中相關記錄頁面記載內容已滿的,由持證人申請,原發證機構核實記載事項與信息系統記錄一致性,對尚未錄入信息系統的事項,補錄后予以換發,并將舊證收回處理。
5.登記證遺失或損毀的,由勞動者本人向發證機構報損,并以適當方式公示,經原發證機構核實后予以補發。
6.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登記證進行年檢,年檢對象主要為持證的登記失業人員、正在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人員。正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應在創業或就業地就業服務管理機構進行年檢;其他人員由為其最近一次辦理就業失業登記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或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進行年檢。年檢應核實其就業失業狀況、享受就業扶持政策情況,將相關信息錄入就業服務信息系統,在登記證上注明相關變更情況、年檢日期、年檢人,并加蓋“年檢合格”印戳。
7.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移居境外的、死亡的等情形,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注銷其持有的登記證,并在信息系統中予以記載。
(五)工作時限
及時辦理。
(六)績效評估
及時發證,錄入信息系統,實現動態管理。
十七、個體經營稅收政策人員認定
(一)工作內容
認定符合享受個體經營稅收政策條件的勞動者。
(二)服務對象
辦理了就業失業登記證,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并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認定為“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零就業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
(三)工作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25號)
(四)辦理流程
1.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受理個體經營稅收政策人員認定申請,審核申請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以及符合享受個體經營稅收政策條件的身份證明,對符合條件的,錄入信息系統,并在就業失業登記證就業援助卡中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人員的具體類別。
2.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對申請人及所創業領域是否屬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扶持范圍、繳納社會保險費記錄、是否享受過稅收扶持政策等情況進行核實,對符合條件人員,錄入信息系統,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享受稅收扶持政策情況中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3.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要指導經認定的人員到稅務部門申報辦理稅收減免手續;與當地稅務部門溝通、協調、建立享受稅收扶持政策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及時采集并在信息系統中錄入認定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情況,逐級上傳,由省就業服務管理局匯總上傳全國就業信息查詢平臺。
(五)工作時限
及時辦理。
(六)績效評估
準確認定,錄入信息系統,實現動態管理。
十八、企業吸納稅收政策認定
(一)工作內容
認定符合享受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條件的勞動者和企業。
(二)服務對象
招用符合享受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條件勞動者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
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三)工作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25號)
(四)辦理流程
1.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在辦理就業和失業登記時,對符合享受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在就業失業登記證就業援助卡中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的具體類別,錄入信息系統。
2.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受理企業吸納稅收政策認定申請,審核申請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新招用人員持有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及勞動合同、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核查其新招用人員是否屬于規定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對象,是否已享受稅收扶持政策;企業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等。
對符合條件的,錄入信息系統,并核發《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上加蓋認定戳記。
3.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要指導經認定的企業到稅務部門申報辦理稅收減免手續;及時將認定人員的基本情況上傳全國就業信息查詢平臺,與當地稅務部門溝通、協調、建立享受稅收扶持政策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
4. 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對《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實行年檢,經年檢合格的企業,在認定證書上加蓋“年檢合格”印章。凡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發證機關應及時收回認定證明。
(五)工作時限
及時辦理。
(六)績效評估
準確認定,錄入信息系統,實現動態管理。
十九、零就業家庭幫扶
(一)工作內容
進行零就業家庭認定,開展就業幫扶,幫助零就業家庭中至少一人實現就業。
(二)服務對象
城鎮家庭中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家庭成員均處于失業狀態且進行了失業登記的家庭。
(三)工作依據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零就業家庭就業幫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12〕19號)
(四)辦理流程
1.社區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未建社區平臺的,由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接到零就業家庭幫扶申請后,核實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以及學歷、職業技能證明材料,指導填報《四川省零就業家庭登記認定申請表》,并將有關情況錄入信息系統。
2.社區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應在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核查并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符合條件的報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審核。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報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確認并錄入信息系統,在就業失業登記證就業援助卡中注明。
3.經確認登記的零就業家庭,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或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為零就業家庭制定幫扶計劃,并與被幫扶對象簽訂幫扶協議,確定幫扶措施、完成時限、責任單位和工作人員,對按規定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還應落實就業援助政策;同時明確被幫扶對象應當履行的義務。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加強指導和督促。
4.對已經認定的零就業家庭經推薦介紹就業3次以上本人不應聘,或在幫扶協議規定期內無法與其取得聯絡的,視為幫扶對象主動終止幫扶協議,幫扶對象自終止之日起6個月內不能再次申請零就業家庭就業幫扶。幫扶責任單位應作退出零就業家庭處理,并在信息系統及就業失業登記證就業援助卡中予以記載。
5.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逐級上傳本地零就業家庭基本信息及其享受各項就業扶持政策情況,由省就業服務管理局匯總后上傳全國就業信息查詢平臺。
(五)工作時限
按規定執行。
(六)績效評估
及時認定,有效幫扶,零就業家庭中至少一人實現就業
二十、創業服務
(一)工作內容
為創業者提供政策咨詢、創業指導、創業項目推介、創業培訓、小額擔保貸款、創業孵化等服務。
(二)服務對象
有創業意愿的城鄉勞動者。
(三)工作依據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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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